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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城市人居环境局关于印发《雨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2    来源:区人居环境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人居环境局

关于印发《雨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跳马镇人民和记AG、各街道办事处、区征收办、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现将《雨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人居环境局  

202172日  

  

雨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落实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拆除工程“零事故”、“零伤亡”的安全目标,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和记AG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长人环发20205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拆除的工程项目以及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申请办理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工程资料备案、拆除工程结算以及征收项目指挥部、项目所在地街(镇)、拆除施工企业和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协调等工作;征收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应积极参与征收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拆除施工环境,并依法承担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拆除施工企业和拆除工程监理单位作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房屋拆除工程。

采用机械、人工拆除方式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拆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必须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证书。必须人证合一,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自己以他人名义从事拆除施工管理。

第六条  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拆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纳入监理规划,对拆除过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七条  区征收办在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项目拆除施工企业和拆除工程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并报市征收办审查,完成拆除工程资料备案。

施工企业对未依法办理拆除施工备案的拆除工程,不得组织拆除施工。

第八条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后,街(镇)项目指挥部应当现场办理腾房验收和空房交接手续(见附件1),被腾空房屋即交由街(镇)项目指挥部管理。

整栋房屋已腾空但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被腾空房屋仍由街(镇)项目指挥部管理;具备拆除条件的,被腾空房屋即交由拆除施工企业管理,并签署书面的交接手续(见附件2)。

第九条  房屋拆除作业必须按照“确保腾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控制”的原则部署,拆除施工企业的拆除作业不得影响暂未签约和暂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的正常使用及房屋安全。

实施整栋拆除作业前,街(镇)项目指挥部应组织区征收办、属地街(镇)、拆除施工企业、拆除工程监理单位等部门召开拆除施工论证会议,制定详细的房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渣土运输方案备查。

实施整栋拆除作业时,拆除施工论证会议的参会部门需签署《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条件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

实施整栋拆除作业后,拆除施工论证会议的参会部门需签署《房屋安全拆除施工完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

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拆除施工论证会议明确的渣土运输方案及时完成渣土外运工作,渣土外运后的场地需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的要求及时做好维护工作。

第十条  征收范围内征收项目水电气广播电视网络杆线迁移、绿化移栽、实体围墙、人工拆除、制式围挡、绿网覆盖等单项工程,工程施工前应填写《拆除工程工作联系单》(见附件5),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施工。工程完结后组织进行联合验收,签订《拆除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见附件6),凭此签证单及财评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征收成本结算,

第十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除后,由街(镇)项目指挥部、区征收办、项目业主单位、拆除施工企业、拆除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各部门联合签署《拆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7),凭此单向市征收办申请项目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拆除工程款及拆除工程监理费原则上由市征收办解控到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区征收办在项目拆除完成后应及时向市征收办申请办理拆除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属地街(镇)、区征收办在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拆除。如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严禁瞒报迟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雨花区XXX项目腾空房屋验收单

附件2:雨花区XXX项目XXX栋腾空房屋交接单

附件3: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条件检查记录表

附件4:房屋安全拆除施工完工检查记录表

附件5:拆除工程工作联系单

附件6:拆除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

附件7:拆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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